議員:版權豁免應衡量商業得益刊登權
【本報訊】《2022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在本月7日獲立法會3讀通過,修訂建議涵蓋的5個範疇,包括傳播權利、刑事法律責任、經修訂和新增的版權豁免、按全港及民事案件的額外損害賠償,當中的「經修訂和新增的版權豁免」範圍,提到新增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評論時事,以及引用版權作品3大類別之目的而使用版權作品提供版權豁免,議員表示獲豁免者,最重要是視乎有否商業得益以及獲版權擁有者允許刊登,並且批評外國的社交媒體存在不公平對待。
議員葛珮帆表示,不論戲仿、諷刺及時事評論等表達方式,當引用他人的相片或影片時,首要視乎有否私人得益,以YouTube為例,頻道擁有人發布的作品可以獲廣告分成,愈多人看,分成愈多,若內容涉引用他人作品,要考慮有否獲對方允許、給予版權費或標明來源等,若沒有,就等同侵權,不獲豁免範圍。她認為,媒體的「行規」若引用其他媒體相片,亦有標明來自甚麼機構。
斥外國社交媒體不公
對於難以追究身在海外的侵權者,她續指,法律並非萬能,以港府通緝的許智峯為例,他一日不回香港,港府亦無計可施,但並不代表版權擁有人消極應對,可以透過民事追討及不斷向YouTube投訴,要求跟進,而YouTube亦有責任保障版權人利益。她批評,這些來自美國的社交媒體是存在不公平對待,曾有市民反映投訴有關網站上載黑暴影片,遲遲不獲處理;相反,涉及建制的影片,遇有投訴即很快被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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