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不平則鳴:為何罰政府 親痛仇快

律政司前司長袁國強代表特區政府反對漢奸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狀來港抗辯一案,歷經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庭都敗訴,再直上終審法院,終4輸及被罰款侮辱,輸得無道理,被罰好難看。律政司代表特區政府為保國家安全的公眾利益,擇善固執,堅持秉公上訴,行之大義,何錯之有?即使敗訴,不扯白旗,有何可罰之理?反問諸判官,在決定罰政府款的時候,你的屁股坐在何方?
高院法庭濫用判官權力,罰款政府、侮辱政府、羞辱法律代表,無非是打擊政府維護國安法的立場和信心,助紂為虐,真是親者痛、仇者快。特區法庭為漢奸助威,正確嗎?對嗎?
兩次判代表政府一方輸訟費交罰款的判官們都必須公開交代,否則難平老百姓的憤怒。雖則所罰之款來自政府庫房,而罰了之款也最終回歸庫房,政府實際沒真正的金錢損失,但是象徵的意義則非常重大。表面上是罰政府,實際是罰全港市民,因為政府代表市民入稟;表面上是罰特區政府,實則是罰中央政府,因為特區政府是中央政府一部分,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表面上是罰法律代表袁國強,實質是罰《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因為袁國強是依據兩法規定和法律理據,反對法庭彌天大錯的判決。對此,人大釋法對法庭罰款政府所為,不能視而不見。
撇除法理爭拗,敢問眾判官,袁大狀盡責履職,堅持正義,不扯白旗,死纏爛打,又何錯之有?判官們兩度罰政府,是要樹立甚麼「公眾看法」(Public Perceptions)?
官字兩個口,官官相衞,偏袒漢奸,為其助威,法庭「不設防」莫此為甚!梅艷芳話頭:「官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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