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釋法維護國安 彰顯法治精神
行政長官李家超日前就《港區國安法》的實施情況向中央提交報告,包括就壹傳媒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安法的案件所引發的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法律解釋。事件引起一些社會人士的憂慮和部分西方媒體的批評,質疑有關做法有損香港的法治精神、司法獨立、以至「一國兩制」原則云云。
首先必須強調,今次特區政府並非要求就黎智英案的實質內容,例如涉案行為是否危害國家安全等,取代或凌駕香港法院作出裁決。當局只是尋求人大常委會就審訊期間衍生的一項程序性,與實質案情無關,但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同樣相當重要的問題加以澄清──即是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外籍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法案件的相關司法程序。
有人引用《基本法》第35條,指出香港居民擁有選擇律師的權利。但其實不少海內外的案例都說明,有關權利局限於選擇在相關司法區具全面執業資格的本地律師,並不包括境外律師。尤其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許多西方國家都會施加額外限制,除了只容許聘用本地、本國籍的律師,部分更規定只能透過當局指派的律師進行辯護,比起《港區國安法》僅訂明須由指定法官審理案件更為嚴謹。
再者,黎智英聘用的Tim Owen不單止是英國籍,還是曾經宣誓效忠英王的御用大律師。由該等海外律師處理涉及有人勾結西方反華勢力、危害我國安全的案件,有必要研究是否恰當及澄清根據國安法是否容許。事實上,早前就有一些英國的律師和法官,疑因受到當地政客的政治壓力,而被迫放棄來港打案或出任終院海外法官,可見有關疑慮並非純屬想像。
充分尊重法律制度
也有人認為,政府待終院拒絕律政司的終極上訴許可申請後才提請釋法,是「輸打贏要」及「摑了法庭一巴」。但從另一角度看,有關做法反映中央與特區政府都希望先根據本地的法庭程序去處理有關問題。當法院的裁決及對相關法例的演繹產生了社會疑慮,當局引用國安法內訂明的條文尋求釋法,整個過程亦是依法辦事,充分尊重了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獨立。
在早前的濫發免針紙風波,高院原訟庭裁定政府敗訴後,當局隨即透過修例堵塞漏洞,當時反而有人質疑政府為何不先行提出上訴,等到終院有終局裁決後才採取其他行動。而兩件事的其中一個重大分別,就是國安法屬於全國性法律,特區根本無權自行修例,提請人大釋法不但是最快捷的途徑,也是最符合法治的做法。
法院昨日已批准將黎智英案押後13天再處理,律政司更表示只須7天就足夠,顯示今次釋法將於極短時間內完成。這也是體現法治的表現,尤其對於刑事案件,任何調查、檢控及審訊程序都應當盡快完成,以同時保障被告人與受害人的權益。今次案件涉及國家與特區的安全,涉事各方均不應「歎慢板」,以彰顯法治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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