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司法添亂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凡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對任何國家或地區而言都屬於大案重案,絕對不容許外人插手,香港也不可能例外。所以,特區政府就黎智英獲准聘請英國大狀一案提請人大釋法,完全可以理解。既然香港司法不能釐清疑點,中央就有義務出來澄清;既然《港區國安法》受到挑戰,中央就有責任撥亂反正。
作為亂港黑手,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自知罪孽深重,刻意聘請英國大狀,一來垂死掙扎,二來企圖將此案鬧到國際。奇就奇在司法機構竟配合他上演這場政治鬧劇,批准一名英國大狀介入此案,擺明挑戰國安法權威。律政司鍥而不捨上訴,也無法阻止,以致一敗再敗三敗,港府無計可施,只好提請人大釋法。
眾所周知,中央之所以制訂《港區國安法》,正是因為黎智英團夥配合美英外部勢力禍亂香港,香港司法沒有好好把關,反而開門揖盜,變相邀請外部勢力插手國家安全事務,寧非咄咄怪事?律政司指國安法是根據中國法律系統,即大陸法草擬,而海外大律師的知識和經驗純粹基於普通法,因此他們對國安法貢獻定必有限,亦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更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這個論點並不深奧,為何司法機構不明白?或是故意裝糊塗?
最好笑的是,終審法院認為律政司提出的新論點有明顯重要性,但因之前未曾在下級法院討論,做法有違原則,不符常規法律程序,故駁回上訴申請。原來在司法機構眼中,所謂的常規法律程序比國家安全更加重要,問你服未?美國未經任何審訊,便將大批嫌疑犯拘禁在關塔那摩監獄,施加酷刑,百般虐待,豈非更不符合常規法律程序?
妖孽為禍,司法添亂,正是香港的現實。實際上,以黎智英團夥犯下的罪孽,在任何國家或地區都是不可饒恕的,他企圖藉外部勢力向港府和中央施壓以求獲得輕判甚至放生,無異於癡人說夢。須知人大不僅擁有《港區國安法》解釋權,該法例更明確規定,在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權有困難的情況下,有關案件可交由駐港國安公署審理。也就是說,即使司法有意放生,國法也不容,有人注定要在牢裏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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