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一邊釋法一邊送內地
行政長官李家超就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作代表律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第65條釋法,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和大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法有關案件。按照香港原訴庭、上訴庭、終審法院的法律觀點,認為黎智英聘請「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和大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沒有問題,按照律政司以《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就有問題。
通觀雙方辯駁,律政司是以《港區國安法》為尊和指引,以國家安全為出發點,伸張觀點和理據;而香港法庭則是以香港司法、普通法為尊和指引,以彰顯其「司法獨立」為出發點作出判決,這樣的分歧是根本性的。
在香港司法體制和人事主導下,律政司一定輸,也即《港區國安法》一定輸,被打敗!這個結果以原訴庭、上訴庭到終審法院的判決就一路清清楚楚寫在牆上,香港的司法大權掌握在誰的手裏、是誰家之天下也清清楚楚。
因此,《港區國安法》這項國安大法要在香港這「二畝三分地」不走樣、不變形的落實,甚至要保障不被架空、掏空,是只能由中央出手的,是要搬出人大釋法才能一錘定音、扭轉敗局的。
然而,法律之事極為複雜,香港司法體系、人事和普通法的花樣,令《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實施更為複雜,還不知會遇到多少「逼上梁山」的問題,「人大釋法」要有多少次?就拿今次這樁黎智英聘洋大狀案來說,人大釋法解決了聘洋大狀介入的問題,但在整個審案過程中,還會在哪個環節出現有違《港區國安法》原意的問題?難道又要恭請人大釋法嗎?
因此,這樁案子人大釋法固然必須和重要,《港區國安法》要發揮自身的威力同樣必須和重要,一邊人大釋法,一邊將黎智英國安案移送內地審理,兩手解決問題才是王道,為《港區國安法》辦出案例,彰顯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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