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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8‧18非法集結案 辯方稱為疏散人群非遊行

黎智英就非法集結罪提出上訴申請。 黎智英就非法集結罪提出上訴申請。
黎智英就非法集結罪提出上訴申請。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其中黎在8‧18案中,於區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該案兩罪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同案的李柱銘和何俊仁等6名被告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高院上訴庭3名法官昨日繼續處理他們的申請。
指「流水式」是協調處理方法
上訴一方繼續陳詞指,8‧18當日參加者從不同的方向及途徑,前往銅鑼灣維園以參加集會,但由於人數眾多,為了有效疏散想離開維園的群眾,以及騰出空間讓外面的參加者進入,才採用「流水式」集結。加上警方封鎖部分港島綫地鐵站,舉行維園集會的民陣亦想藉一眾上訴人帶領群眾和平地疏散至金鐘,故此涉案集結的性質是疏散而非遊行。上訴一方續指,有合理基礎支持黎智英是相信「流水式」,是與警方協調下的處理人群之方法。此外,昨早有公眾人士在法庭外延伸區域拍照,法官經商議後表示會將事件轉介警方跟進。上訴聆訊今日繼續。
7名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就8‧18案黎智英與同案另外8名被告全被裁定罪成,分別判監8至18個月不等,被告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和梁耀忠獲准緩刑。8名被告中,區諾軒及梁耀忠並無提出上訴。由於黎智英已向法庭申請豁免出庭,故他昨日毋須出庭應訊。案件編號:CACC 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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