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則鳴:中央須用凌駕性權力了
終審法院昨日拒絕律政司上訴反對黎智英外聘海外律師,早已是預料中事,乃律政司經3度法庭上訴敗北的延續而已。在香港法庭沒有「去殖化」及「不設防」下,絕不奇怪,當下就考驗香港對於國家安全利益是否切實得到維護,《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是否得到不偏不倚、完整及準確得到貫徹落實,究竟當權者是否「銀樣鑞槍頭」,讓漢奸黎略施詭計,實現「用明朝劍斬清朝官」,用「不設防」的香港法庭成功對抗《港區國安法》,破壞國家的主權和安全了。
漢奸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顛覆政權案,在同案其他6人已認罪及4高層轉作污點證人後,該案終局對漢奸黎來說已是板上釘釘,可是「百足之蟲」裏應外合,垂死掙扎。外聘英國御用大狀抗辯,而律政司3度反對竟被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駁回,甚至被判輸堂費,遂直接向終審法院上訴也不能彰顯公義。黎案性質已變質和上升至國安範疇及憲制爭議,事關《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的原則和底線。
首先,涉及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是否可容許非中國籍的海外法律代表介入辯護?國家安全和秘密如何保障和維護?其次,是否可由只純粹熟悉《普通法》的法律代表介入大陸法系的《港區國安法》案件辯護?再者,是否可容許「不懂中文」的海外法律代表介入只有「法定中文」的《港區國安法》案件辯護?有關上述這些大原則問題的裁決,日後都會成為重要案例。可是,終審法院的判決就是公然不維護國家安全利益、藉口人權和現行法律種種不成理由的理由,偏袒現代版漢奸黎智英,令人萬二分憤怒和不滿,是可忍孰不可忍!
際此已退無可退,讓無可讓。中央政府必須出手行使《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凌駕性權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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