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必有舜:須準確理解國安法原意
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一案,高等法院早前批准黎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為黎的代表律師。律政司為此提出上訴,遭上訴庭駁回,其後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提上訴,終院昨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筆者認同上訴觀點,故對裁決感失望。特首隨即表明因影響深遠,經國安委員會討論後,決定盡快為此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筆者期望大家,可藉此理解國安法原意。
黎智英此案涉及4罪,律政司提出上訴不予黎聘用海外律師的觀點,包括指國安法案件由來自英國及經驗主要局限於普通法範圍的大律師參與訴訟,難以對國安法的法理原則在港發展有所貢獻。另國安法訂明要求司法人員或在其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機密資料,作出保密。律政司認為難以對海外大律師有效執行相關保密規定。
觀乎判詞內容,終院也認同律政司提出的觀點有其重要性,但指出因律政司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的新論點,未曾在下級法庭即原訟庭及上訴庭提及,潛在的相關證據,也未經闡明及爭辯。
無論如何,上訴許可已被駁回,但今次是首宗申請海外律師來港參與訴訟的國安法案件,將可能影響日後同類案件的處理。而國安法的制訂源於內地憲法及相關法律,如香港的國安法案件,交由沒有在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處理,他們既不熟悉我國的國家安全狀況,也不熟悉內地法律,難免令人質疑是否掌握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特首提出要釐清,還包括是否不可聘用沒有在港執業資格的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等。國安法第65條訂明,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如人大常委會對此釋法,我們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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