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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店做黑工 印尼女囚15月

【本報訊】一名印尼籍非法勞工於上周五(2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違反在香港入境時對其施加的逗留期限,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她承認控罪,被判監禁15個月。同時,她亦被控一項在港逾期逗留,被判監禁10日。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15個月。
僱主亦被捕受查
入境處調查人員於11月22日連同警方進行的「冠軍行動」中,在油麻地一間食店內拘捕一名35歲印尼籍女子,她被捕時正在從事雜務工作,並在港逾期逗留。一名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會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刑責。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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