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有無線電收發器 4人判囚
【本報訊】前年元旦遊行,3男一女涉嫌無牌設置無線電收發器,打算傳達警方布防資訊。4人早前承認被控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罪,其中一人另涉管有攻擊性武器、仿製火器,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劉綺雲分別判處4人即時監禁12星期至監禁15個月。裁判官指是次犯案沒引致暴力事件屬僥倖,引起的潛在風險及程度相當嚴重和廣泛,法庭必須判即時監禁式刑罰。
第4被告指證 獲減刑
4名被告依次為陳良新(70歲,退休人士)、余敬邦(60歲,工程師)、繆日謙(34歲,售貨員) 及甄淑儀(31歲,文員)。4人均承認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沒有牌照而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即3部無線電收發器,裝設有兩條未經批准頻道。陳及余原來被控在同日分別無牌管有一和9部對講機,獲控方撤控。繆承認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但否認管有一支雷射筆、6把摺刀、一把匕首、一把開山刀、4把斧頭和一支氣槍,經審訊後裁定罪成。
裁判官指,陳、余、繆在案發前兩個月開始在通訊群組商討裝設無線電設備的詳情,反映他們理念相同,各人扮演重要且不同的角色,他們罪責相同。甄不是群組成員,她應朋友繆的要求借出房間安裝無線電收發設備,她應知道該設備是相當大及有規模的運作,法庭不接納她以為設備用作疏散人群及協助救護員救人。裁判官最終判處陳及余監禁5個月,繆因涉及另外3罪判囚15個月,甄為警方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指證繆,可獲減刑,判囚12星期。案件編號:ESCC 109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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