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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度碰壁 律政司太遲提出新論點

終院判詞重點: 終院判詞重點:
終院判詞重點: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午就律政司反對壹傳媒黎智英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中聘用英國御用大狀抗辯一事,作出最終決定,駁回律政司的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終院3名法官頒下的判詞指,律政司不應在終極上訴階段才首次提出新論點,雖然論點有明顯重要性,但因有關做法有違原則,不符常規法律程序。因此拒批申請,同時下令律政司支付訟費。律政司試圖力阻外國勢力沾手國安案件三度碰壁,就本案的有關爭議在法律層面上,上訴途徑亦正式止步。
律政司上周五(25日)在申請終院上訴許可時,指國安法是根據中國法律系統,即大陸法草擬,而海外大律師的知識和經驗純粹基於普通法,因此他們對國安法貢獻定必有限,亦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更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律政司強調,香港政府、立法及司法機構有責任防止危害國安的行為,當中包括有人可能嘗試使用法律程序危害國安。因此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海外大律師應被禁止處理國安法案件。
張劍虹陳沛敏將頂證舊老闆
終院法官昨判決指,沒有基礎指本案牽涉國家機密,而律政司在終院申請時所提出的論點,並未在高院及上訴庭審視,這亦衍生出不少問題,包括怎樣才構成上述所指的「特殊情況」?而認許海外大律師為何會與國安法立法原意背道而馳?這些議題應該在下級法院妥善提出,並多加探討,而非在申請終院上訴許可時才提出,並從根本地改變論點。雖然終院認為這些論點有明顯重要性,但由於律政司做法有違原則,因此終院單單基於這個理由駁回律政司申請。
74歲黎智英在本案中,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共4罪。本案共涉及12名被告,當中包括黎智英及3間公司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不認罪外,其餘8人已承認勾結外勢罪,會等候全案審結始作求情及判刑。其中李宇軒及陳梓華的案件將於2023年1月12日再提訊;餘下6名蘋果高層,包括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前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和楊清奇(筆名李平)亦收押候判,張劍虹及陳沛敏等將出庭頂證舊老闆。本案不設陪審團,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運騰及李素蘭審理,暫定審期為30日,本案原定本周四開審,現時勢添變數。案件編號:FAMV 5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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