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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咀警署外集結 6人被判暴動

【本報訊】2019年8月11日,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外彌敦道一帶集結,有人投擲汽油彈,警署內一名警員下肢燒傷。警方當日採取驅散行動時拘捕多人,其中7男否認暴動等罪,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昨裁定其中6人暴動罪成。林官指即使無暴力行為,也毋須動手動口,當日選擇留下及意圖成為一分子者是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即屬參與暴動。案件押後至下月10日判刑。
官指無動手動口亦屬參與
涉案被告分別是馬孝文(25歲)、吳柏熹(22歲)、譚煒誠(23歲)、楊梓信(22歲)、陳振華(29歲)、陳嘉(32歲)及林祖童(21歲),被控於2019年8月11月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林官昨裁決時,指林姓被告在覺士道被捕時攜有兩支雷射筆,但無證據顯示林是如何出現該處,由於控方未能在毫無疑點下證明他有參與暴動,故其暴動罪脫,但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其餘6名被告中,馬、吳、譚及楊在彌敦道被捕,餘下兩人在金巴利道被捕。林官指,雖然大多數示威者身穿黑衣,單是衣服不代表他們參與暴動,惟上述6人被捕時,攜有頭盔、泳鏡和防毒面具等常見示威裝備,就算沒有證據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但他們蓄意到達暴動現場及選擇留下,意圖成為暴動一分子,去支持及鼓勵其他暴動者,即屬參與暴動,故裁定6人暴動罪成。另同案被告鄭智健(22歲)早前已認罪;案中各被告須還押。當中兩被告另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一人罪名成立、一人脫罪。
吳、譚及陳振華有出庭自辯,吳供稱示威裝備是警方推進時,有陌生人為他戴上,但林官質疑為何有近視的吳,剛巧會被人戴上有度數的泳鏡;譚則稱因頭皮痛而戴頭盔,林官表示感到荒謬;陳稱其身上的防毒面具及生理鹽水是街上有人派發得來,林官指不相信街上有人派發一公升裝的生理鹽水,及價值數百港元的防毒面具;3人證供被林官拒絕。另外,辯方在審訊中質疑處理證物警員的證供。林官則指雖然警員文件有錯漏及細節不理想,但非關鍵,並信納警員證供誠實可靠。案件編號:DCCC 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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