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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修例達共識 改以4周計總工時

【本報訊】俗稱「4118」的連續性僱傭合約沿用多年,為節省勞工成本,過往不少無良僱主走「法律罅」,在最後結算前的一星期,編制較少更期予僱員,以致無法享受應有勞工福利。據悉,勞工顧問委員會已就修改「4118」僱傭合約規定達成共識,勞資雙方接受由逐星期計工時改為4星期計總工時;至於是否下調工時計算,勞工處則未有決定,仍需待審視經濟分析數據。
現時僱員要獲得有薪假、年假、遣散費等勞工福利,便需符合額外條件,而「4118」就是最低門檻,即要求僱員需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4星期,並且每星期均工作不少於18小時,相反如僱員只有首3星期的工作達18小時或以上,則得不到相關的勞工福利。
下調工時門檻未有決定
勞顧會僱員代表之一、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副主席譚金蓮認為,修改計算法式對僱員僱主兩方亦有得益,首先可堵塞僱主在第4星期減少僱員開工時間的漏洞,此舉有助改善保障勞工權益,尤其可讓部分「零散工」工友,如快餐店、電話服務員、餐廳侍應等受惠,免受無良僱主剝削,得到應有的勞工福利;其次則可穩定僱傭關係,縱使會增加僱主營運成本,但相信仍可促進其經營生產力。
勞顧會另一僱員代表鄧家彪亦說,「4118」30多年未有修例,認為必須改善,不過若只是計算方式有變,總時數門檻不變,不能令更多打工仔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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