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國家安全豈容外力插手
亂港黑手黎智英被控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獲法庭批准聘用英國大狀Tim Owen為其辯護。律政司兩度上訴被拒,再向終院提出申請上訴許可。3位終院法官昨日聽罷陳詞後,決定押後至下周一頒布判決。
黎與外國勢力有千絲萬縷的關係,准許就其所涉危害國家安全案聘用海外大狀,增添了國安風險。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決不能容許非香港執業的外國大律師為涉及勾結外國境外勢力等案件辯護。
再者,國安法以中文立法,英文作參考,不諳中文、不具經驗、不同法系的大狀顯然不適合處理相關案件。而黎聘用海外大狀無非想把案件提升至國際層面,藉「人權」當庇護傘,爭取「主子」支持。不禁令人回想兩名前任英國法官因故鄉的政客施壓而辭去終院非常任法官的職務,英國政客會否再透過是次案件向大狀施壓?司法機構不應排除此風險。
《港區國安法》第63條規定,「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是次案件涉勾結外部勢力,相信會牽涉外國干預本港事務的證據,若海外律師離港後洩密難以追究。英國大狀雖受英國大律師標準委員會手冊的規管,亦有《大律師與包括歐洲跨境工作在內的外國工作有關的職責》守則,法庭何以肯定西方配合維護國安?可見准許黎聘請外國大狀不合邏輯,亦有違立法原意。
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若是次裁決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成為極壞案例,相信中央不會坐視不理,不排除藉釋法一錘定音的可能性。為捍衞國家安全,香港不應容許外國律師插手國安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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