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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無申註冊 5信託人及秘書罰款

5名信託人(左起)何秀蘭、陳日君、吳靄儀、何韻詩及許寶強,各被判罰款4,000元。(楊志權攝) 5名信託人(左起)何秀蘭、陳日君、吳靄儀、何韻詩及許寶強,各被判罰款4,000元。(楊志權攝)
5名信託人(左起)何秀蘭、陳日君、吳靄儀、何韻詩及許寶強,各被判罰款4,000元。(楊志權攝)
【本報訊】已解散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包括藝人何韻詩、前主教陳日君、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及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連同該基金秘書兼社民連成員施城威被控違反《社團條例》,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為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他們否認控罪受審,昨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成。裁判官判5名信託人各罰款4,000元,而秘書施城威則因較後期加入,及職能與另5人不同,被判罰2,500元。
官指屬社團 非慈善團體
傳票控罪指稱,6名被告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社團條例》第5(1)條的規定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社團條例》所指的「社團」為具有同一宗旨、成員相互合作、持續運作、涉及公眾及與政治組織有聯繫。6名被告有共同理念,透過他們的公信力及專業以籌款,將資金用於向抗爭者提供醫療或法律援助,並制訂財政守則,因此612基金屬於社團,亦不是慈善團體,需要申請註冊。因6名被告沒有為它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故裁定6人罪成。
裁判官判刑時提及,本案是首次引用相關控罪作出檢控,沒有案例可供參考。她根據612基金的規模、犯案的時間,及各人的職務量刑,而組織的宗旨及活動則不予考慮。雖然裁判官指吳靄儀看似是會長,但是被告的立場是他們的地位一致,故最終判處5名信託人相同罰款。案件編號:WKS 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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