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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油尖暴動 9男女罪成押後判刑

案發當日尖沙咀及油麻地一帶有大批人士聚集。 案發當日尖沙咀及油麻地一帶有大批人士聚集。
案發當日尖沙咀及油麻地一帶有大批人士聚集。
【本報訊】2019年10月1日有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及油麻地一帶聚集,其後多人被捕。當中9人被控參與暴動,其中8人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9人否認控罪,這宗區域法院案件經審訊後,昨被安排在西九龍法院裁決,法官張潔宜裁定所有被告全部罪名成立。其中7人即時還押至11月30日求情,及12月12日判刑。另外一人確診新冠、一人不適,昨天沒有到庭,法官將他們的案件分別押後至今明兩天再處理。
官:考慮衣着裝備 非無辜途人
9名被告依次是羅偉洛、李翠婷、何善航、楊任濤、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黃炎元及陳文澤(22至32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人參與暴動。此外,羅、何、方、宋、雷、陳6人分別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包括伸縮棍、摺刀、經改造的鐵棒、彈射器連彈珠、錘及雷射筆等。李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副手銬。楊則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管有一把士巴拿及(界刂)刀。羅因確診新冠肺炎今天沒有到庭,法官將他的案件押後至明天下午再訊;宋因身體不適同樣沒有到庭,案件會於今早再訊,預料法庭屆時會撤銷他們的保釋。
法官根據各被告被拘捕的位置,再考慮所有被告的衣着及裝備,認為他們出現在示威者集結的地點附近並非偶然,肯定不是無辜的途人,而是有備而來。其中雷爭議警員拉錯人,因他當時眼角受傷流血,但作供警員卻指被追捕人士沒有跌倒或發生任何碰撞,不過法官認為被告的傷勢可以是被追捕之前或被警員按在地上期間造成,因此不構成疑點。案件編號:DCCC 410/2020, DCCC 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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