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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政總暴動 5人判囚40至55月

警方於案發當日須以水炮驅逐示威者。 警方於案發當日須以水炮驅逐示威者。
警方於案發當日須以水炮驅逐示威者。
【本報訊】2019年9月29日有大量示威者聚集於金鐘政府總部外,有人堵路、縱火及向政總投擲汽油彈等,警方須出動水炮車驅散。8名當日被捕的男女,事後同被控暴動罪,5人於審前認罪,一人在審訊途中轉為認罪,餘下兩男經審訊被判罪成。當中7人昨在區院判刑,兩名案發時未成年被告被判教導所令,其餘5人則被判監40個月至55個月。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判刑指被告在暴動中作出實質暴力行為,即向政總投擲物品,屬加刑因素。
2青少判處教導所令
本案8名被告依次是謝曉峰(23歲)、案時15歲男生、案時14歲男生、曾憲嘉(27歲)、黃昱翔(23歲)、劉燕嫦(22歲)、游茜茹(25歲)及范瑜(33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15歲男生、黃、劉、游及范早已認罪,曾在開審後才認罪,謝與14歲男生則不認罪,受審後被判罪成。其中劉燕嫦因須隔離,故押後至周五(25日)判刑。
法官判刑指,本案暴動規模不小,參與人數眾多及針對政總投擲物品,暴動維持約半小時,在不同階段有近百人集結,築起路障及佔據夏慤道,使交通幾近癱瘓。不過因無證據顯示各被告在案中是帶領者角色或曾投擲汽油彈,故法官將量刑起點訂在54個月監禁。考慮到各被告曾向政總投擲物品,故另加刑3個月;各人並無案底,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重犯機會較低,故酌情扣減兩個月。法官最終採納報告建議,判處案時15歲男生及14歲男生教導所令;謝曉峰經審訊後被定罪,被判監55個月;曾憲嘉在開審後才認罪,給予一成認罪扣減至監禁49個月;黃昱翔及范瑜在預審前認罪,均被判監40個月;游茜茹在預審後才認罪,但她沒有作出實質暴力行為,故判監41個月。案件編號:DCCC 23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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