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龍吟虎嘯:中央管轄大過終審

非常荒謬,黎智英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上訴庭竟支持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為其抗辯,這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都是難以想像的事情。
世界各國家都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採取本國司法「閉環」審理,絕不會允許外國律師或其他司法人員介入。這不僅涉及國家司法主權和國安法的尊嚴,也和「國家機密」安全、杜絕洩密直接相關。這樣簡單的常識和「普世」做法,香港上訴庭竟然不懂、竟然還振振有詞的為黎智英聘請「洋律師」說項。
香港司法界以英美為師,當然知道英美對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嚴格、周密,防範「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美國設有至少20條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例,這些法例都屬聯邦法律,大多數國安案件由聯邦專屬管轄。美國的國安法例包括「間諜法」、「國家安全法」、「中央情報局法」、「保護美國法」等。英國則設有皇家檢察署,處理國家安全事宜的獨立檢控。
美英十分重視「國家安全法」在執行過程中的「安全性」,高度防範外國及外部勢力的滲透和洩密。而咱們的《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司法體系下大門洞開,內外呼應勾連,全無安全可言,成了「國安法不安全」!這不是天下奇聞嗎?《港區國安法》還怎麼保護國家安全、香港安全?《港區國安法》本身都被人上下其手,弄得千瘡百孔!
柳某認為,這件事性質極為惡劣,後果十分嚴重,此乃《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面臨的又一次(上次是保釋黎智英案)嚴峻的挑戰。現在律政司已經將此案上訴終審法院,大家拭目以待。終審法院的判決至為關鍵,決定事情的後續發展方向。
不錯,香港司法有「獨立」審判權,但《港區國安法》有中央管轄條例,「大」過「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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