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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濁揚清:損害法官尊嚴的洋法官

曾幾何時,「奇案系列」在香港影視作品中別樹一幟,因它不但切身,奇情處亦引人入勝。如要論本年度奇案之最,當推「洋法官放生涉毒外籍疑犯」莫屬,就連上訴庭也曾批評相關法官處理案件手法「損害法官尊嚴」,不由各位不嘩然。
本報日前頭版報道一名外籍男子3年前抵港,遭海關查獲藏有市值近500萬元的可卡因,被控以販毒罪。高院在審此案時,法官金貝理要求以「案中案」方式處理連控辯雙方都同意呈堂的WhatsApp對話,其後更裁定不可呈堂,接納被告永久終止聆訊申請。即使律政司表明會上訴,要求下令答辯人不得離港,但金貝理拒絕,結果答辯人在申請獲批後兩日「速撇」,今年8月金貝理亦突然請辭,為事件留下更多問號。
據終院判詞指,金貝理將證據可否呈堂與證供是否可靠及重要相混淆,錯誤地把傳聞證供原則套用在WhatsApp對話。的確,被告辯稱不知所帶行李內藏毒品,相關說法正好透過其WhatsApp對話,讓法庭看個明白,怎料卻被洋法官裁定不可呈堂,這能不讓人大感弔詭嗎?
香港大學法律和法律理論榮譽教授Raymond Wacks在一部關於法律的著作中寫道:「法官象徵着正義的概念和有組織的強制力,兼有理性人的理性與多數人的殘忍」,換言之,法官能以理性管束其殘忍,是以理服人,否則,就有以法屈人之嫌。正如終院指出,法庭應以是否有表面證供來判定證據是不是可以呈堂,至於信納與否,應交由陪審團決定。出任陪審員是公民責任,金貝理豈止越俎代庖,間接剝奪陪審團一盡義務的機會,甚至連辯方律師那一瓣工作也殘忍地搶去了。不近情者多藏奸,異靈異異多奇案,司法亂象何時方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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