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這個門,不能開!
香港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就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抗辯案的判詞涉及如下「觀點」:
一是不認同《港區國安法》的唯一官方語言是中文,故聘請「不諳中文」的英國大律師不合適,聲言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由「懂得中文」的律師處理《港區國安法》最為理想,聲言語言因素並非考慮因素。二是聲言本案就如何平衡保護國家安全與保障言論自由極其困難,本案牽涉非常複雜的法律議題。三是本案有機會交由上訴庭甚至終審法院處理。四是「有傑出的法律專家」(指黎智英聘請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參與審訊,對《港區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有着重要影響。五是本案引人注目,審訊必須讓公眾覺得公平。
根據上述「五點」,上訴庭駁回了律政司的上訴。在上訴庭看來,只有認可黎智英聘請這位英國御用大律師,才能達到上述「五點」。然而,上述「五點」都是在對《港區國安法》指引審理國安案件多有「弦外之音」,讓人感到有明顯不信任,甚至貶損,倒轉過來要對《港區國安法》指指點點,要把《港區國安法》置於香港司法之下,要由外國勢力對《港區國安法》發展「法理」,如果不這樣做,就會「讓公眾覺得不公平」!人們要問,上訴庭的判詞到底要營造一種甚麼輿論氛圍?要把這宗案件的審訊引到甚麼方面?
中央在制訂《港區國安法》時,就預見到了本地司法領域有可能耍手段、不配合,規定了由特首指定「國安法官審案」和「移交內地審案」的條文,然而中央的防範未能周全。這不,又冒出了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抗辯,招引外國勢力介入香港國安案件、干預中國香港事務,這一招相當陰毒,若得到香港某些勢力配合,將產生極為嚴重的惡果。
中央不可坐視不理,香港國安公署應有所作為,否則,煌煌《港區國安法》將被英夷留下的暗樁「修理」,何況「普通法」是「案例法」,這個門不能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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