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擲汽水罐 孕婦還押候懲
【本報訊】2019年「831事件」後兩天,旺角警署外有大批示威者聚集,一名無業女子涉嫌在警署外向警員投擲汽水罐及藏有雷射筆。她否認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施祖堯裁判官裁定罪成。辯方求情指,被告現懷孕7個月,案發後已奉公守法,冀法庭可考慮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控方則認為不可判處緩刑。施官把案件押後至11月28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
逃捕被制服揭藏雷射筆
29歲被告龐麗瑩,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九龍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外襲擊一名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在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方案情指,當晚約10時,警員張廣銘在旺角警署的水馬外戒備,目擊被告向他身旁的防暴同事投擲汽水罐,然後轉身離開。張追捕被告,沿途被人數次扔雜物擲中。張把被告制服在地後,一名自稱社工的人士攬住被告,表示被告受傷及需送院。警員檢查被告傷勢,發現她的左臉、手肘及膝部均有傷。其後警方在被告背囊內被搜出頭套、防毒面具及雷射筆等物。
裁判官裁決指,張警員證供可靠,當晚現場燈光足夠,張的視線沒有受到阻擋,觀察被告時維持了一段時間,故肯定張辨認出被告的身份。雖然辯方質疑被告不至於愚昧到會在警員面前襲警,及被告事後有傷勢等,但裁判官指考慮案發時的現場氣氛,在警員面前襲警是有可能發生,而且警員解釋被告被捕後,被拖上行人路上,其說法符合被告的傷勢。裁判官又指,被告自辯稱背囊內部分物資是屬於一名友人,她只是代為保管的說法自相矛盾,拒絕接納其辯解。考慮到有警員目擊被告向其他警員投擲汽水罐,被告又攜帶可用於示威衝突的物品,綜合環境證供,推論被告是有意圖管有雷射筆以傷害警員,故裁定被告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案件編號:WKCC 197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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