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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職安千瘡百孔 修例刻不容緩

過去一星期又發生多宗嚴重工業意外,其中兩宗導致兩人死亡;而MIRROR演唱會意外事件又有新進展,經過3個半月調查,警方拘捕4男1女,涉及「欺詐」及或「容許物件由高處墮下」,勞福局局長孫玉菡亦表示,確認受傷舞蹈員是以僱員身份參與演出,即意味着當局認為所謂「自由舞蹈員」有假自僱之嫌。部門將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檢視僱主及承辦商有否提供安全工作系統,考慮檢控僱主即舞蹈公司以及處所佔用人,包括承辦商。
演唱會意外事件,意外視頻被瘋傳,加上「明星效應」而令這一宗工業意外廣受社會關注。但其實每一宗的工業意外,背後都是人間悲劇,每一宗都應追究到底,釐清責任。但現時相關法例過時、最高刑罰過低、判刑過輕,平均死亡個案的罰款也只是三萬餘元,試問怎會有足夠的阻嚇力,迫使僱主做足各項的職業安全措施,建構安全文化呢?
經過勞工界的多年爭取,政府今年決定修訂職業安全健康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並於5月已提交立法會審議。其重點是針對違反極嚴重的職安健違法行為,即涉及極高罪責或極嚴重疏忽並導致嚴重後果的個案,修訂針對僱主一般責任條文,讓勞工處以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最高罰款由現時50萬增至1,000萬元,建議在法例加入新條文,要求法庭在量刑時須參考被定罪公司的相關營業額和財政規模,從而作出具阻嚇力並與罪行嚴重性相稱的罰款,某程度上亦照顧了中小企的承受能力,不容易出現一告就破產的情況出現。
墮屏事件引起關注
以這次演唱會意外事件為例,據媒體報道可涉及兩個部分,首先承辦商涉嫌刻意虛報一批裝置及機械組件的實際重量,以欺騙康文署能盡快批出演出許可。其中涉及意外中墮下的LED螢幕實際重量是申報的2.7倍;8組喇叭實際重量甚至比申報超逾7倍。而承辦商如此故意及罔顧後果的做法,就有可能涉及第二部分,屬於新修訂中「極嚴重疏忽違例」的部分,可透過可公訴罪行形式提控。只可惜新修訂尚未通過,法例亦無追溯期,以現時法例最高刑罰只有50萬元。
這就是修例刻不容緩的原因,但有社會聲音認為現時審議進度緩慢。筆者作為法案委員會主席,是次修訂涉及230條條文。筆者明白部分委員希望在條例上力求完美,但如果過於糾纏於一些原有法例框架的內容和非修例的部分,會令審議變得非常冗長。筆者特別在此呼籲,議員應權衡整體社會利益和市民大眾期望,把握合理審議進度,讓修例早日通過並實施。至於一些法例框架完善,包括現時的職安健條例,未能保障一些以靈活聘用方式工作者,或會容易造成爭議。筆者認為這次演唱會意外揭示了「自僱」不只是工作人員的風險,企業一旦跌入「假自僱」陷阱,同樣面對巨大風險。政府應盡快進一步修訂相關法例,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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