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過路脫罪 官拒被告就訟費上訴
【本報訊】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於2018年審理一宗簡單及最高刑罰為罰款500元的行人疏忽過路傳票案,卻花91天才將案審結,最終女被告獲判無罪。但何拒絕向被告批出訟費,更批評辯方兩名律師誤導法庭及拖延審訊,下令支付共約62萬元訟費給控方。女被告及兩名律師早前就該訟費命令提上訴,被上訴庭3位法官拒絕。女被告擬再上訴至終審法院,並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並提出3項法律爭議。惟3位法官昨頒下判詞,指並無可爭議空間,拒絕發出許可證明書。
上訴人為原被控疏忽過路但脫罪的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答辯人為香港特區政府。據判詞指是次申請以書面方式處理。上訴人提出3項法律爭議,包括指當脫罪被告提出訟費申請,法庭考慮其有否自招嫌疑時,應否將不被起訴行為納入考慮;除了自招嫌疑因素,法庭應否考慮控方行為;以及主審裁判官行為。
擬上訴至終院 官指無爭議空間
判詞指出,一般而言,脫罪被告應獲批訟費,但如被告自招嫌疑則例外,被告在調查及審訊前的行為,以及構成控罪背景的被告行為理應納入考慮。上訴人案發當晚從一輛的士車輛後方橫過馬路,沒有使用附近行人過路設施,這行為理應在訟費階段考慮。判詞又提到,上訴方指稱原審控方是審訊延長的始作俑者,何麗明裁判官亦未能控制好審訊及快速審結案件。雖然上訴庭認為何官及原審時控辯雙方均有份導致法庭資源及時間浪費,但判詞指即使依賴控方及何官的過失,亦無助上訴人的訟費申請,而上訴庭早前頒下的判詞中,亦未指出控方及何官的行為毋須納入考慮。基於上訴人提出的3項爭議均無爭拗空間,上訴庭拒絕批出許可證明書。案件編號:HCMA 3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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