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大狀獲准過江 律政司又敗一仗
《港區國安法》生效至今,老虎蒼蠅看似打了一大堆,但別說「蒼蠅」僅獲輕判,至今更無一隻「老虎」罪成。壹傳媒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下月1日正式在高院開審。「大老虎」是否難逃法網還是未知之數,律政司先輸一仗卻是有目共睹。高院上月頒發許可,讓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代表他就本案抗辯,律政司不服決定入稟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出師未捷先失威,這宗國安大案最終結果如何,可思過半矣。
駁回上訴 支付訟費
律政司指出,《港區國安法》的唯一官方語言是中文,而且法例下國家安全概念,與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會、政治環境及憲法等息息相關,來自海外的法律代表,或對中央及香港的獨特背景沒有充分理解。何況本案已有具相關經驗的資深大律師參與,認為原審法官在批出許可時忽略了這些要素。上訴庭則反駁,指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由懂得中文的大狀處理《港區國安法》是最為理想,語言因素並非考慮因素。又指如何平衡保護國家安全與保障言論自由是極其困難,本案牽涉非常複雜的法律議題,日後亦有機會交由上訴庭甚至終審法院處理,何況有傑出的法律專家參與審訊,對《港區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有着重要影響;本案引人注目,審訊必須讓公眾覺公平。綜合上述理由,原審法官判決沒有出錯,因此駁回律政司上訴,律政司需支付訟費。
毫無疑問,法庭有其法律理據,小市民無從置喙,但左一句「保障言論自由」,右一句「傑出的法律專家」,甚至預言案件會交由終院處理,法庭對案件早有預設,對黎智英呵護備至,對洋大狀青眼有加,不言而喻。正如律政司指出,《港區國安法》的唯一官方語言是中文,香港一樣有「傑出的法律專家」,何解偏要讓一個不懂中文、持外國國籍的洋人,來參與審訊中國國家級法律案件?這樣做無異於自絕本地傑出法律專家的米路,更遑論《港區國安法》規定,案件必須由指定的國安法法官審理,而且可以不設陪審團,必要時更可交由內地審理,說明國安法同一般刑事法完全不在同一層次。一個洋人肯定不可能對此有充分理解,屆時必然又會惹起爭論,外部勢力甚至施壓法庭,沒完沒了。
再說,包括英美等民主國家在內,全世界沒有一個地方會容許國安案件讓外籍法律界人士插手,偏偏本港法庭反其道而行,可謂咄咄怪事。是崇洋心態作祟,還是司法對黎智英分外開恩,以至刻意與港府和中央對着幹,不能不令人懷疑。
外界有這樣的質疑絕非無的放矢。回歸以來,司法包庇反中亂港集團已是主旋律,即使國安法生效,許多亂港頭面人物一樣罪不沾身,例如揚言「日日做漢奸」的李柱銘,被判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卻特別獲得緩刑;又如有「暴力或能解決問題」名句的梁家傑,在黑暴期間帶頭亂港,卻連被起訴都免了。至於被內地列為「叛國禍港四人幫」之首的黎智英,即使多案纏身,又因非法集結罪成而被判囚,惟司法絞盡腦汁為其減輕刑期,絕對是有耳皆聞。僅前年六四維園非法集結案,黎智英罪名成立並入獄13個月,惟刑期與前3宗非法集結案共20個月的刑期同期執行,毋須加監,有判等於無判,令人嘆為觀止。
更不必說,黎智英2017年6月4日於維園涉刑事恐嚇東方男記者,粗言穢語,惡形惡相,「×你老母×」、「我實搵人搞×你」、「我影×咗你嘅相」,全程有相有片為證,詎料律政司拖延逾兩年始肯作出檢控,法庭更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表證成立但罪名不成立」,激起全城嘩然;迫於眾怒難犯,律政司半年後不情不願入稟高院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再拖半年高院終於開庭審理,雖認同原審裁判官「法律上犯錯」,但結果又是駁回上訴,維持罪名不成立。欲赦之罪,何患無詞,信焉!
三權扯皮 愈演愈烈
都說在香港最至高無上的不是特首,而是司法界,所言非虛。從大量反修例黑暴的判案可見,不少法官想盡辦法輕判甚至放生暴徒,甚麼「優秀的細路」,港獨政客是「社會棟樑」等等,簡直到了語不驚人死不休的地步。首名被判違反國安法罪成的唐英傑也是僅判監禁9年,多名被控違反國安法的要犯紛紛獲法庭批准保釋,究竟《港區國安法》落入本港司法手裏是斬妖除魔的尚方寶劍,還是虛晃一下的遮羞布,還用問嗎?
2008年時任國家副主席習近平曾經苦口婆心提出「三權合作」,香港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應「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無奈事與願違,十多年過去,三權合作固然無從說起,三權扯皮更是愈演愈烈。從律政司反對讓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先輸一仗可見,司法仍是特區最難纏的一環,中央欲奪回司法刀把子,難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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