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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擁20條國安例 英列明屬中央權限

【本報訊】世界各地均對國家安全相關案件高度重視,並設有專責部門或法院審理,惟香港的國安法案件則與一般案件般交由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的法庭處理,但會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負責審訊。美國設有至少20條與國家安全相關法例,而這些法例都屬聯邦法律,大多數國安案件為聯邦專屬管轄,由聯邦法院審理。英國則設有皇家檢察署,作為處理國家安全事宜的獨立檢控部門。
美國目前設有至少20條與國安相關法例,包括《間諜法》、《國家安全法》、《中央情報局法》及《保護美國法》等。美國對國安案件的調查檢控都由聯邦政府統一指揮。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在美國各州和海外領地設有56個地方辦公室,負責搜集情報和處理國安事務。從司法角度看,美國絕大多數國安案件為聯邦專屬管轄,由聯邦法院審理。
其中一個例子為去年1月6日,美國首都大批示威者闖入國會大廈,議員被疏散,國會休會。該次事件造成5人死亡,數十人受傷,超過400人被檢控,美國國會調查報告顯示,國家安全部門未能有效識別和應對相關風險,案件由美國聯邦調查局負責調查,並由美國司法部國家安全局負責提起檢控,由聯邦法院法官審理。
加國交聯邦議會制訂
在英國,地方議會無權就國家安全事項立法。英國法律明確將「國家安全」列為中央「保留事項」,屬於中央立法權力範疇。英國情報部門由中央政府統一指揮,對於案件檢控工作,英國設有皇家檢察署作為獨立檢控部門。至於加拿大方面,由於各省的專屬立法權不包括「國家安全」這一事項,因此制訂國家安全法律的職權屬於聯邦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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