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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工墮斃案 原審官過多提問致不公 僱主罰款兩萬上訴得直

涉案清潔工於景樂樓35樓垃圾房從垃圾槽墮地身亡。 涉案清潔工於景樂樓35樓垃圾房從垃圾槽墮地身亡。
涉案清潔工於景樂樓35樓垃圾房從垃圾槽墮地身亡。
【本報訊】一名外判清潔男工於去年1月在山景邨景樂樓高層一垃圾房工作時,懷疑失足由垃圾槽飛墮落地下垃圾房最終身亡。肇事外判清潔商及後被勞工處檢控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規定,經審訊後於今年1月在屯門裁判法院被施祖堯裁判官裁定罪成,判罰款兩萬元。該公司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經開庭後昨頒下判詞,裁定該公司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罰。法官認為裁判官對控方證人作出過多提問,會令合理的旁觀者認為他越俎代庖,取代了主控的角色。由於裁判官的舉措已令致審訊不公,使上訴公司定罪不安全亦不穩妥。
令人覺得取代主控角色
法官特別指出,參閱原審的謄本後,有理由相信裁判官過度積極地參與提問證人的原因之一,是他認為外判檢控官對證人的提問未夠詳細及全面,以致他未能獲得應有資料。法官指鑑於最近他接連遇到以裁判官過度干預審訊為由的上訴案件,他認為須指出,外判檢控官有責任盡力為其接手檢控的案件作充分準備,使法庭能夠得到應得協助。法官又引案例指,裁判官詢問證人時,採取不偏不倚之態度,就不會令他人覺得其有偏幫一方之嫌。判詞指若裁判官忽略上述明智忠告,結果可能適得其反,影響到他秉行公義的能力。
上訴方是香港工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案情指2021年1月21日,上訴公司聘請的58歲清潔男工在屯門山景邨景樂樓35樓垃圾房倒垃圾時,從垃圾槽孔口墮下至地下垃圾房的垃圾手推車內。該名工人身受重傷,並於翌日離世。控方指上訴公司沒有確保員工在安全的環境下工作。案件編號:HCMA 15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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