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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冊作虛假陳述罪成 蔡玉玲上訴駁回

蔡玉玲 蔡玉玲
蔡玉玲
【本報訊】香港電台《鏗鏘集》女編導蔡玉玲在2020年負責拍攝新聞專題期間,被指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罪成立,判罰款6,000元。蔡不服定罪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法官李運騰昨日頒判詞駁回其上訴,維持有罪的判決。法官指,當局要保障市民私隱,坦言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要擴大新聞工作者等人查冊的權利,惟有透過公開諮詢及討論,然後以立法解決。蔡在庭外指,對判決感失望,但坦言問心無愧;至於是否會向終院上訴,則需與法律團隊再商討。
新聞採訪非合法目的
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指出,蔡玉玲清楚知道是為了「查找」車主、「採訪」及「報道」等用途而申請,但卻作出虛假陳述,故判蔡兩項罪名成立。蔡的代表大律師上訴時指,上訴人懷疑涉案車輛運載武器,與車輛的使用有關,認為原審把新聞採訪「一刀切」視為不屬與交通運輸事宜有關,其詮釋過於狹窄。律政司代表則反駁,新聞採訪非法例預期下的合法目的。
法官昨在判詞中指,運輸署有責任依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行事,保障市民私隱是必要考慮,而便利資訊流通及促進新聞自由並非署方責權範圍內。上訴人索取資料,是為了調查疑似襲擊案人士的身份,並非在涉案車輛本身,上訴一方說可被理解為與交通運輸事宜有關,是過於牽強,不合情理。雖然法庭不否定上訴人本着良好的動機索取資料,但良好動機並非辯護理由。法官同意原審所指,容許任何人明知故犯地,藉虛假陳述而索取別人車輛的詳情,不可能是立法機關的原意,強調新聞工作者與其他人沒有分別。綜合上述理由,法庭駁回其定罪上訴。案件編號:HCMA 2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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