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罪行修例 擬定5個管轄權
【本報訊】科技發展衍生出網絡罪案,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倡制訂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諮詢文件擬定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昨日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有議員關注網絡罪行無遠弗屆,本港有否司法管轄權及執法搜證能力,法律改革委員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主席梁鎮宇指,日後再深入研究相關問題。
主要元素需在本港發生
議員何君堯支持修例管束網上罪行,但香港無「長臂管轄權」,即使有關法例最終落實,恐怕最終實行不到浪費心機。他建議,只要海外服務供應商在香港營業,就要在香港保存一份數據,本港執法機構將來需要調查,有關供應商就要合作,「否則條例前面係銅牆鐵壁,原來後欄係草門,一腳就踢開咗」。梁鎮宇回應稱,執法問題需要再深入研究,諮詢文件第一部分未有詳細地寫,討論過供應商如在香港有辦公地點就已受法律管制,數據不在港,就要睇「香港有冇司法管轄權做嘢」。
議員簡慧敏表示,網絡世界無遠弗屆,香港必須有域外執法權,令將來立法更有效。梁鎮宇指,目前文件只討論到第一部分的司法管轄權,舉例「社交網絡可以喺甲國家,伺服器喺乙國家,資料喺雲端」,文件初步建議5個情況下香港有管轄權,包括罪行的任何主要元素在香港發生;犯罪者是香港人;受害人是香港人;目標電腦程式或數據處於香港;犯罪者的作為,已導致或可能導致對香港的嚴重損害(例如導致對香港的基礎建設或公共機構的嚴重損害,或已威脅或可能威脅香港的安全)。他強調目前僅初步研究,待第3部分會深入研究執法問題。
法改會早前就電腦網絡罪行展開研究,並劃定3個部分,第1部分是處理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第2部分涵蓋借助電腦網絡的罪行,並嘗試應對數碼時代的宏觀挑戰,包括數據主權;第3部分會處理證據及執法(程序)事宜。早前發表的《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是關乎上述第1部分,包含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分別是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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