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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案 11‧25裁決

612基金其中4名信託人:陳日君(左起)、吳靄儀、許寶強、何韻詩。 612基金其中4名信託人:陳日君(左起)、吳靄儀、許寶強、何韻詩。
612基金其中4名信託人:陳日君(左起)、吳靄儀、許寶強、何韻詩。
辯方:施城威僅屬僱員 無決策權
【本報訊】已解散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包括藝人何韻詩、前主教陳日君、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及前議員何秀蘭,連同基金秘書兼社民連成員施城威,否認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結案陳詞,辯方指施城威只是僱員角色,其角色與5名信託人存在階級上的不同,他在612基金中沒有相互權利及義務,僅有承包商關係。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將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裁決。
傳票控罪指稱,6名被告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本地社團「612人道支援基金」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規定,為「612人道支援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
施曾用個人戶口處理款項
施城威的代表大律師陳詞指,施在基金中任秘書處總幹事一職,相較其餘5名被告的信託人,施只是僱員身份,沒有最終決定權,調用基金前亦須得到5名信託人批准,他的角色與5名信託人存在階級上不同。施不單止不是《社團條例》定義下的幹事,甚至談不上是成員,例如大律師公會的行政幹事亦非公會成員。
雖然控方指稱施在612基金統籌行政,包括為其他僱員支薪及處理強積金等事宜,而施亦曾透過其個人銀行戶口處理款項。但辯方指出,施及其獨資經營的ET Aqua Consultancy只是一個代理或經紀角色,為612基金提供行政之便。另除施以外,亦曾有其他職員使用個人戶口處理款項,包括借款給示威案被告作保釋金。案件編號:WKS 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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