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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偽造調查結果 男警公職失當表證成

【本報訊】男警員被指在一宗店舖盜竊案及一宗欺詐案的調查報告中,涉嫌訛稱證人不會落口供,導致警方終止調查。該男警原被控兩項在公職上行為失當罪,控方早前申請撤回其中一項與欺詐案相關的控罪,餘下涉及在店舖盜竊案上的行為失當罪則繼續檢控,男警否認該罪,案件昨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曾宗堯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案件今日續審,被告續准保釋。
被指冒認車主發送電郵
涉案49歲被告溫志煒,控罪書上沒有報稱職業。他被控一項在公職上行為失當罪,控罪指他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作出蓄意及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在2019年3月26日至6月4日,虛假地在案件編號TS RN 18023685的警察檔案的調查報告,以及M.12和M.14的紀錄中,表示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查終止。
控方昨日先傳召控罪提及的陳詩媚作供,她指出從來沒有收過警方通知,就一宗店舖盜竊案件協助調查。她於其後才得知,該案件牽涉一輛是她作為登記車主,但由她父親使用的私家車,而她父親甚少與她聯絡。陳續指她沒有以任何電郵向警方表示不配合調查,亦沒有與任何警員於通話時,索取另一警員的資料。
控方之後傳召被告的林姓上司作供,林於案發時是警隊高級督察,他指被告須就該店舖盜竊案撰寫調查報告,再整合一份紀錄向他匯報。林表示在本案相關的店舖盜竊案之紀錄中,被告多次建議終止調查。被告曾於紀錄撰寫,他於2019年5月20日曾致電有關車主陳小姐,但陳反問被告為何要落口供,被告則回覆是服從上司命令,陳於是要求被告提供其上司聯絡資料,於是被告向陳提供林的電郵。林續指被告在遞交該紀錄時,同時附上指稱由陳發出、投訴警方騷擾的電郵,內容為拒絕協助。這使林產生懷疑,林指被告不可能知陳於何時發送電郵,因此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電郵是被告是「自編自導自演」。林另指翻查電話通話紀錄後,發現被告申報與陳通電話的時間,與通話紀錄不符。案件編號:STCC 372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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