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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案 官質疑信託人有相互權利

【本報訊】已解散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包括藝人何韻詩、前主教陳日君、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及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連同該基金秘書兼社民連成員施城威,各否認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進行結案陳詞,辯方陳詞指各被告之間沒有「相互權利」,因此不屬於社團成員定義。
傳票控罪指稱,6名被告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5(1)的規定。
辯方:不屬社團成員定義
控方上周三已經完成陳詞,昨日由辯方開始作進行結案陳詞。代表陳日君及何秀蘭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本案各被告之間並無相互權利和義務,不屬於1972年有關標會案的案例提及社團成員定義。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則質疑,5名信託人被告向公眾籌集資金,如果信託人之中有人同意,他們就有權動用基金,反問「呢啲唔係權利嚟㗎咩?」
彭反駁指,此權利並非在社團定義下的相互權利,並且舉另一例子,指各信託人被告無權強制其他信託人出席會議,證明他們之間沒有相互權利。辯方於今天續陳詞。案件編號:WKS 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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