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違契獲租金利益 黎智英欺詐罪成
11.24判刑 同案黃偉強候懲續准保釋
壹傳媒黎智英與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隱瞞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違反租契使用價值5.16億元的將軍澳工業邨地段,令與黎智英相關的公司獲得租金利益,二人因而被控欺詐罪,案件早前在區院經審訊後昨日作出裁決。法官陳廣池指黎身為傳媒集團及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的舉足輕重主事人及決策人,明知力高不符合申請牌照資格,而刻意隱瞞力高的存在及欺瞞科技園,令科技園不採取行動;而黃身為集團的行政總監,不可能對進駐涉案處所的公司之性質或業務不聞不問,認為黃是協助黎隱瞞力高佔用將軍澳工業邨地段,因此裁定黎兩項欺詐罪成,黃則一項罪成。法官將案押後至11月24日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待索閱二人的背景報告,黃續准保釋,黎則繼續收押。
被告依次是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0歲),二人同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二人連同周達權於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19日,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在非按1995年5月25日雙方所訂立租契第二附表指明的情況下,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黎另外獨自面對多一項欺詐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而使用涉案處所。獲分案處理及免予起訴的同案被告、壹傳媒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押後至本周四再作處理;而控方擬就黎在本案中的得益申請沒收令,則定於明年1月27日處理。
法官裁決時指在涉案科技園特殊租約框架下,令承租人享有低地租及長租期優惠,承租人因此要承擔更嚴格的租約限制;而從科技園定期派員巡查相關處所的情況,主要依靠承租人及其職員提供的說法,由此可見科技園依賴承租人的誠信及主動履行租契條款。
官指黎隱瞞力高的存在
法官認為周達權是可靠的控方證人,沒有誇大,故接納其證供。之後法官逐一反駁辯方的論點,指黎雖然管控很多公司,但不代表當公司有事發生時,便可以抽身而退,抹殺責任。法官認為黎是力高及壹傳媒集團的主事人及決策者,且曾在租務文件及申請牌照文件簽署,不會不知道租契及牌照要求,況且承租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印刷)先後已曾替27間公司申請牌照,但當中並不包括黎的私人公司力高。
法官表示「絕不相信」黎忘記力高的存在,而是黎及蘋果印刷知道力高不符資格才不作出牌照申請,且不容抹殺是,他們知道力高的業務是提供顧問服務及資產管理,與出版及刊印毫無關係。法官指替公司申請牌照的責任在於黎,黎隱瞞力高的存在,不替力高申請牌照,讓力高持續性佔用涉案處所,欺瞞科技園令對方蒙受不利,或令蘋果印刷從力高獲得租金利益,而力高亦以低廉租金使用涉案處所。雖然辯方指力高事後已轉用另一地址以作出補救,但法官反駁此乃似是而非的說法。
法官又指,黃偉強身為集團行政總監,不可能對進駐涉案處所公司的業務性質不聞不問,且黃對黎言聽計從、事事關心;當黃收到科技園的查詢電郵,4分鐘便已轉發予有關人士,且列明回覆限期,可見黃是知道事件嚴重性後,有與相關人士開會,明顯並非僅屬「信差」角色,法庭認為黃是協助黎隱瞞力高的存在。因此裁定二人均罪成。
待審查報告 決定資產去向
壹傳媒在2021年12月15日被頒令清盤,而港府早於同年7月委任會計師公會前會長陳錦榮作為審查員,以調查壹傳媒的事務;由於審查工作仍未完成,法庭在今年10月已第三度延長陳的任期至明年1月底,以待其提交年終報告。故此壹傳媒內包括印刷機、儀器、廠房大樓等資產的處理,相信會待報告提交後始有進展。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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