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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分裂判囚5年 理大生上訴押後判

判囚5年的上訴人呂世瑜(中)不服刑期,並提出上訴。 判囚5年的上訴人呂世瑜(中)不服刑期,並提出上訴。
判囚5年的上訴人呂世瑜(中)不服刑期,並提出上訴。
【本報訊】理工大學男學生在網上發布危害國家安全的貼文,涉違反國安法被捕。他早前在區院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以5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至判囚3年8個月。惟控方援引國安法條文,指性質嚴重的案件,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遂改判囚5年。涉案理大生不服判刑並提上訴,案件昨於高院上訴庭續審。上訴方指國安法所提到的監禁5年至10年刑期,是指量刑起點;律政司一方則認為該範疇是最終判罰。法官最終押後裁決,並將於3個月內頒下判詞。
上訴人呂世瑜(23歲),上訴方指《港區國安法》第21條所提及的最低刑罰,是指量刑起點,法庭如果認為情況特殊,仍可行使司法酌情權,並指條文並非對最終刑期有強制性規定。
上訴方又指《港區國安法》第33條亦提到3種情況,被告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者可以免除處罰,認為條文並非限制只有該3種情況下,被告才可以獲得減刑,加上國安法是與香港本地法律銜接,故在普通法下適用的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罰扣減,理應同樣適用於國安法案件。
爭議國安法量刑用字
律政司代表則指條文列明的是強制性質之最低刑期,條文中並無提及「基準」一詞,故並非只提出量刑起點。代表又指如條文所指的最高監禁刑期10年是最終刑期,即不會因其他加刑因素而加重刑罰,最低5年亦理應不是量刑起點。律政司代表又呈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2條及63條的條文,指可協助法庭理解國安法第33條中「從輕」和「減輕處罰」的意思。但首席法官潘兆初指香港與內地司法制度始終不同,即使律政司想援引,亦須提供專家證據,而非只呈遞文件。案件編號:CACC 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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