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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新內港判決安排 須盡快生效

2006年7月14日,國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政府」)經協商,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舊內港判決安排》」)。2008年8月1日,《舊內港判決安排》開始實施,成為審理認可和執行香港民商事判決案件的主要法律規定。
為了堵塞《舊內港判決安排》的缺陷和漏洞,2019年1月18日,最高法院與香港政府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新內港判決安排》」)。內地已完成所有程序,但香港政府尚未完成有關立法程序,《新內港判決安排》等了3年多,仍未生效,令人感到十分失望和遺憾!
由於《新內港判決安排》遲遲未生效,香港判決因非排他管轄,未被認可和執行。2021年11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21)滬74認港1號裁定書,裁定不予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DCCJ4873/2018民事判決書。
根據《舊內港判決安排》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為解決與特定法律關係有關的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內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具有唯一管轄權的協議。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這DCCJ4873/2018案的法院判決不符合《舊內港判決安排》第一條、第三條關於「具有書面管轄協議的民商事案件」的民事判決互相認可與執行的要求。申請人主張案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判決應當適用《舊內港判決安排》予以認可的理由不成立,應不予支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在本案中毋須進一步審查與香港法院訴訟送達相關的問題,最終裁定不予認可和執行案涉香港判決。
抓緊時間 盡早立法
現正處於新、舊《內港判決安排》交接的階段,《新內港判決安排》一日不正式生效,司法實踐仍然會按照《舊內港判決安排》的標準進行嚴格審查。如果擬申請認可和執行之香港法院判決非「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內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具有唯一管轄權」,將暫時無法於內地得到認可和執行,若是未來依據《新內港判決安排》將可以消除這項障礙。但是筆者認為,申請人仍可以巧用「執行時效中斷」制度,從而進一步爭取時間,等待《新內港判決安排》的正式生效,避免本案的不利結局。
國家領導人在講話中特別要求必須保持包括普通法制度在內的香港獨特優勢,我們亦有責任就着香港普通法制度需要不斷的建設及優化,用好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地位以及法治這一塊金漆招牌。筆者敦促特區政府抓緊時間,加快步伐,盡快為《新內港判決安排》立法,早日正式生效,協助推進國家法治發展,為人民謀幸福,為香港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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