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前女友資料 27歲男7項「起底」罪成
【本報訊】27歲客戶服務助理與前女友分手後,利用女方的個人資料冒充對方在網上徵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於今年8月落案起訴他,違反去年10月8日新修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案件昨於沙田裁判法院再提訊,被告承認7項控罪,成為條例修訂之後首宗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定罪的案件。
新修訂私隱例首宗定罪
涉事27歲男被告何牧華,報稱資深助理(客戶服務),昨承認全部7項控罪,控罪指他於2021年10月19日至26日,在4個社交媒體平台上披露了女事主X的個人資料,有關披露沒有得到X的同意,意圖對她或她的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或罔顧是否會對她或她的家人造成指明傷害。裁判官把案押後至12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相關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案情顯示,被告與事主X曾短暫交往,但不久後分手。其後,被告於2021年10月19至26日期間,先後於4個社交媒體平台上披露事X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相片、住址、私人及辦公室電話號碼、公司名稱及職業。被告亦在當中3個平台冒認事主開設帳戶。相關訊息亦指事主歡迎其他人到她的住址找她,之後不少陌生人聯絡事主,意圖與她交友。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而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是有意圖或罔顧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案件編號:STCC 198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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