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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保良局爆虐兒 敲響社會哀鐘

繼早前香港保護兒童會「童樂居」爆出大規模虐兒案,及耀能協會鴨脷洲幼兒中心,均有員工涉嫌虐兒。近日,保良局再爆出有職員涉嫌虐兒事件,局方已報警。惡性循環,虐兒事件不斷發生在兒童住宿院舍,敲響了社會哀鐘,令人感到十分震驚!
保良局屬下兒童住宿服務單位安裝閉路電視監察,該局與社署在日前例行抽查時,發現一名兩歲幼兒於局內嬰兒組遭一位幼兒工作員多次推跌在軟墊上,社署要求該局跟進。
保良局認為有關行為粗魯及不恰當,馬上將該名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停職,並不予續約;同時安排相關幼兒入醫院作詳細檢查,身體無恙已出院。該局稍後經翻查閉路電視片段,再揭發涉事員工於當日對另外5位1歲至3歲幼兒曾作出相同粗魯的行為,警方於是拘捕一名涉事女職員,涉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她獲准保釋候查;日前再發現多一名涉虐兒員工。
虐待兒童是嚴重罪行,本港現行法例規定,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便需要負上刑責。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的「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加強巡查 培訓員工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去年爆出虐兒醜聞,繼早前有兩名被告認罪,分別被判囚4個月和約7個月。在今年8月18日,再有女被告承認兩項虐兒罪,在九龍城法院判刑,法官指出,涉打兩童的30歲女被告將犯案歸咎於機構工作文化及衝動,屬無坦白面對罪責的表現,法官自言不評論文化為何,也是被告自己放棄專業操守,作出極端錯誤行為,判囚約6個月。
虐兒案反映了各被告毫無憐憫之心,根本不是為了工作需要,只是以暴力手法懲罰被其看管照顧的兒童。筆者認為今次涉案女職員僅入職數月,尚未過試用期,更簽署了工作守則,不應受工作文化影響,如果她未能容忍,其個人品格、專業操守水平不宜進行兒童工作,而虐兒行為須予以嚴厲譴責。
任何不恰當對待幼兒的行為「零容忍」,必須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及追究相關違法人士的刑責。政府應盡快就有關保障兒童的法例進行修例,並強化對相關機構的巡查、管理和員工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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