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非禮鄰居 男子上訴撤罪
【本報訊】男子被指前年趁女鄰居到晾衣處收衫時非禮對方,受審後被判罪成,被判入獄14天。他不服裁決提上訴,昨被高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頒判詞裁定得直撤罪。法官指原審裁判官施祖堯在考慮控方證人可信性時犯錯,且在盤問辯方證人時作過度干預,且沒有正確評估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
上訴人黃騫緯被控於前年10月24日,在元朗一村屋外非禮女子X。案情指被告與X是鄰居,兩家素有積怨。X稱案發當晚7時到晾衣處收衫,感到左胸及臀部被人從後「揸」了數秒,她轉身見到上訴人站在她附近。之後她9時把事情告訴丈夫,同晚報警。上訴人則傳召其家傭作供,指當日他駕車載家傭去不同地方,7時半才回家。上訴人亦提供語音短訊紀錄,指當晚9時許X丈夫曾向他提及單位使用冷氣的事,但沒提及X遭非禮。惟原審裁判官施祖堯並不接納上訴方的解釋,並裁定非禮罪成。
指原審法官評估證供有錯
法官於判詞指,有關X丈夫發語音訊息的問題上,X丈夫曾解釋他是故意只提冷氣的事,而不提妻子被非禮,原因是擔心上訴人會逃走。法官指裁判官處理該些證供時,把重心錯誤放在控方是否依賴該些新近投訴,而沒有考慮X丈夫證供是否不合理。另外,上訴人家傭作供時,裁判官在多番自行詢問該家傭,才拒絕接納證供,這會令他人認為裁判官越俎代庖,取代控方角色,為拒納家傭證供製造彈藥。法官因不能肯定對上訴人的指控屬實,故撤銷其定罪及判刑。案件編號:HCMA 48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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