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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女職員 判囚4個月19周

童樂居虐兒案再多一名被告判入獄。 童樂居虐兒案再多一名被告判入獄。
童樂居虐兒案再多一名被告判入獄。
【本報訊】本報早前率先獨家報道,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的多名職員涉嫌虐待嬰幼兒案,至今共有34名女職員被起訴及提訊。早前先後有5名被告認罪,其中3人分別被判囚4個月至5個月8周,其中一名25歲被告則於昨天在九龍城法院被判囚4個月19星期。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斥被告把己身責任諉過於公司文化及風氣,實是自己放棄了專業及操守,做出極端錯誤的行為,更沒有坦然面對自己的責任,法庭需要給予兒童照顧者一個明確訊息,讓他們知道犯事的嚴重後果,判監為合適的刑罰。
官斥卸責公司文化
被告傅悅朗先前承認8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控罪指她於2021年11月29日至30日,在旺角砵蘭街387號地下「童樂居」,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一歲男童K、AK、AL、AM及另外4名身份不詳的兒童。案情指被告於控罪所列兩天,為阻8名孩童從嬰兒床上站起,而拳打、掌摑、拉扯他們,或直接將他們推跌。
裁判官判刑指,幼童照顧者的角色實非常重要,應當給予幼童照顧及愛。從8次事件中,受害幼童身處狹窄床上被襲,他們並沒有能力躲避或對施襲原因有所認知,亦存在或因而撞到床邊等風險。而被告的行為不僅一次向幼童施襲,即使幼童已平靜下來,但被告仍向該些幼童施予進一步體罰,可見並非全然為工作需要而施襲。裁判官就8項控罪分別以9星期至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等因素,最後判被告入獄4個月19星期。案件編號:KCCC 18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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