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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隔離令照出街 兩女判罰

【本報訊】兩名分別28歲及52歲女子涉違反防疫規例遭法院嚴懲。其中一名52歲女子確診後獲當局發出隔離令,須在家中強制隔離14日,但該被告卻於8月16日及17日離開隔離處所,並於8月17日自行移除電子手環。遭檢控違反3項控罪,即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不同條文的3項規定,昨於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同期執行。
另一宗個案涉及一名28歲女子,她於8月31日獲檢測結果呈染疫的通知,其「疫苗通行證」顯示為「紅碼」,但她於9月1日離開住所,並乘搭公共運輸工具及進入第599F章下的表列處所,昨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12,000元。
當局表示,根據第599A章第32條,任何自知屬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着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藉着在該處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根據第599A章第23條,隔離人士必須遵守隔離令的條款,包括在指明隔離期間佩戴電子手環和禁止剪斷電子手環。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此外,在持有「紅碼」期間進入第599F章下的餐飲處所或其他指明處所,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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