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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蔡展鵬為知名警官 職員有所顧忌 無牌骨場賣淫案12‧20裁決

蔡展鵬 蔡展鵬
蔡展鵬
【本報訊】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首任處長蔡展鵬,懷疑去年3月光顧無牌按摩院。事後一男3女被控經營賣淫場所及無牌按摩院等罪,4人不認罪。審訊期間辯方曾傳召蔡展鵬出庭作供,蔡承認曾到過事發按摩院4至5次,但從來沒人向他提出過性服務。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反駁指,蔡展鵬是一名具知名度的高級警官,涉案職員提出服務時,當然會注意其對象和風險。案件押至12月20日作裁決。
案中被告依次為李亦晴(36歲、按摩師)、元秋香(34歲、無業)、張明芳(35歲、按摩師)及胡炳雄(61歲、男、無業)。控罪指,元於2020年10月28日,在灣仔莊士敦道191至193號勝意大樓之「Viet Spa」,管理於上址經營的賣淫場所;張於2020年11月5日,在上址管理賣淫場所;李及元於2021年3月19日,在上址管理賣淫場所,及沒有有效牌照的按摩院。胡則被控於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3月19日,在上址經營賣淫場所,及沒有有效牌照的按摩院。
爭辯以手機訊息作指控
控方陳詞指,蔡展鵬身為高級警官、具有高知名度,涉案按摩院經營賣淫服務,在提出服務時當然會注意對象和風險。控方又指,從元身上檢獲的手機中,有顧客預約的Telegram短訊,李則向警員提供手機密碼及稱手機為公司電話,手機短訊脗合按摩院有經營賣淫服務這一說法,被告則是管理角色。李和元的代表大律師陳詞時,指手機短訊內容可能涉及傳聞證供,即使元當時持有該手機,亦未必有使用該Telegram帳戶。辯方又指,張只是職員或僱員角色,控方未有進一步證據、例如張曾向顧客介紹女技師等,去證明張是管理角色;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去針對胡,僅倚賴他的手機訊息和租戶身份等環境證據,控方未能穩妥地證明他全權控制涉案按摩院。案件編號:ESCC 1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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