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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440萬退休金長俸 前督察敗訴

高院頒令被告林達明須退回已發放的退休金及長俸。 高院頒令被告林達明須退回已發放的退休金及長俸。
高院頒令被告林達明須退回已發放的退休金及長俸。
【本報訊】律政司於2012年入稟高院,向曾被控貪污但獲判無罪的前督察林達明追討已發放的退休金和長俸合共約440萬元。因林就政府最終決定不向他發放退休金一事提出司法覆核,令本案暫停;至去年林的覆核被駁回,律政司遂就本案申請簡易判決,高院聆案官黃健棠昨開庭處理此申請,在林缺席下直接裁定律政司勝訴並獲訟費,頒令林須歸還已發放的退休金和長俸。
曾涉貪案 退休中斷紀律聆訊
本案原告律政司司長,被告林達明,但林一直無就本案交誓章或提出任何反對理據,昨日亦無出庭。被告於1997年因涉嫌接受黑幫賄賂被廉署拘捕檢控,經兩次審訊後都獲判無罪。警方在刑事審訊完結後,於2003年開始對被告作紀律聆訊,但到林於2008年55歲退休時,紀律聆訊仍未有結果。公務員事務局引用《退休金利益條例》,指紀律聆訊若非因被告退休中斷,他必會被判違紀,拒絕向他發放退休金及長俸。被告為局方此決定提出司法覆核,初審獲判勝訴後,法官更拒絕暫緩判決,政府遂向被告發放退休金和長俸。其後政府上訴得直,但林卻拒絕歸還已收了的退休金和長俸,政府遂興訟向他追討。
直至2015年,被告再就特首決定不向他發放退休金一事提出司法覆核,本案亦該案而暫停。至去年6月原訟庭駁回被告的覆核後,律政司就在上訴限期屆滿後為本案申請簡易判決。案件編號:HCA 209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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