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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不設陪審團 律政司:非港獨有

律政司闡述審訊不設陪審團的原則。 律政司闡述審訊不設陪審團的原則。
律政司闡述審訊不設陪審團的原則。
【本報訊】涉及2020年泛民「35+」初選案,47名人士被控涉違反《港區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律政司早前決定審理案件時不設陪審團,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在網誌表示,有關案件引起社會討論,但不會評論正在進行司法程序的個別案件,但就審訊原則作出闡述,讓公眾明白確保公平審訊、秉持司法公義的重視和堅持。
陪審團審訊安排非必然權利
網誌中提到,據《港區國安法》第46條規定,「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他指出,這是法例賦予律政司司長的權力。法庭亦已在多宗案件中確認,陪審團審訊的安排並非被告在法律上的必然權利,重要的是律政司司長行使這權力並不會削弱被告人任何合法權益。不設陪審團的做法更非香港獨有,部分推行普通法的西方國家亦有類似制度,訂明若涉及嚴重刑事罪行,或陪審團會受到不正當干預的情況下,審訊可不設陪審團,以確保司法公正不受影響。
他強調,凡律政司司長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案件的審判將不是由一名,而是3名法官負責。這3名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必須是現任法官,除了要符合具備《基本法》中對法官的司法和專業才能等嚴格要求外,亦須恪守司法誓言,無懼、無私,不容任何政治或個人因素影響司法程序及決定,而由這些法官組成的審判庭所作的判決內容必定公開,向大眾解釋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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