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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甩阻差辦公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須重審

林曉樺 林曉樺
林曉樺
【本報訊】2019年反修例衝突期間,一名女社工被指於荃灣衝突現場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要警員先出示委任證。她事後被控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交替控罪。經審訊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判官黃雅茵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於上月開庭聆訊後,押後至昨日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將發還原審裁判官重審。法官於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就警員當時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一點,並沒有作出明確的事實裁斷,故恰當做法是把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根據澄清後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控方是否足夠證據證明女社工有罪。
指裁判官沒作充分考慮
本案上訴人為律政司,答辯人為林曉樺。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和眾安街交界,阻撓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法官在判詞指,答辯人當時重複要求女督察先出示委任證,是否構成阻撓,須審視當時的整體情況而定。而原審裁判官裁定答辯人大聲要求女督察出示委任證、及等候了43秒才開始拿出身份證,並把證上的個人資料遮蓋,並不屬於阻撓,是沒有充分考慮整體情況下作出的結論,且沒有充分考慮答辯人是否盡了責任出示身份證。
法官認為裁判官沒充分考慮,答辯人的行為對警方執行職務之影響;及其行為是否顯示她願意讓女督察拿取其身份證。因此裁判官指答辯人已符合出示身份證供警員查閱的要求是有悖常理,構成法律錯誤,必須發還重新考慮。案件編號:HCMA 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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