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思灣村村霸黃子洋 違停業令輕罰$6000
議員斥開壞先例 「罰錢當交租」
疫情肆虐,防疫一刻都不容鬆懈,本報記者今年4月連日直擊西貢相思灣村有水上活動店涉嫌多次違令營業,明顯違例,而涉事村霸黃子洋更如有保護傘無視法紀。警方直至4月9日「放蛇」喬裝顧客租艇,當場拘捕黃子洋,並控告他一項表列處所管理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局長指示罪。案件昨在觀塘裁判法院提訊,黃承認控罪。他自行求情時聲稱案發當日相思灣村亦有其他水上活動店違令營業,「唔明點解淨係拉我一個」,問裁判官:「公理何在?」裁判官聽完後只說一句明白,然後判罰款6,000元。黃表示想容許在一個月內繳交罰款,故法庭寬限他於一個月內交罰款。有議員及執業大律師認為,今次案件明顯是輕判,恐令坊間誤以為違反停業令及防疫規例,只要罰款就可了事。
43歲被告黃子洋(控罪書中無報稱職業),控罪指他於今年4月9日在西貢曉波徑38號相思灣村,身為在當時用作進行室內或室外的體育活動的處所,即位於相思灣村外的「相思灣綿羊仔水上俱樂部」的管理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場所)規例》中就表列處所發出的指示,即關閉經營上述處所。
案情指出,由於4月疫情持續嚴重,政府發出號外公告,規定用作體育活動的處所必須在4月7日至20日期間關閉經營,惟黃被發現在上述日子內,繼續經營水上活動店,即向顧客提供划艇。有警員在4月6日假扮顧客,在WhatsApp聯絡黃及預訂划艇。及至4月9日,3名喬裝「放蛇」的警員前往涉案水上活動中心,當時黃向3名警員介紹相思灣一帶的划艇路線,又記錄下警員的個人資料及要求對方簽下免責聲明,警員交易時使用一張有標記的500元現鈔。及後,其他警員現身拘捕黃,他在警誡下稱涉案水上活動店只得他一個管理人,且沒有定時營業,視乎當日有否顧客預約划艇。
曾掟石襲本報記者判罰款
控方在被告罪成後,透露黃過去有4次案底,最近一次是今年5月被定罪。黃無代表律師,親自求情,指今年雨季較長,令他的水上活動中心生意冷淡,他當日主要是做熟客生意,但是遇上警方放蛇,「我都無辦法啦」,而平日會因為安全問題而「唔熟唔做」。他經營水上活動店逾10年,近年疫情出現後才來客增加。黃多次提及,當日相思灣村有另外10間水上活動店開店經營,不明白為何只有他一人被捕。翻查資料,黃去年12月以石頭擲向東方傳媒機構記者,使記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他在今年5月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被判罰款3,000元。
議員陳恒鑌認為,若有人公然違反停業令去做生意,不但影響防疫;只罰款6,000元會開一個壞先例,令其他人士有樣學樣「罰錢當交租」,而個別市民違反防疫令都可被定額罰款高達5,000元,若一個經營者只需繳交6,000元便了事,明顯罰則較低,當局應檢視罰則,或以定額罰款方式取代漫長的上庭程序,或會對打擊違規行為更有效。
大律師倡判監禁增阻嚇力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則稱,罰款欠阻嚇力,對於案底多或斷續有違規的人士,為向社會發出正面訊息,應有較為嚴峻的判罰,例如監禁,在這基礎下,判監可向社會發放更正面訊息,但當中要考慮很多因素,例如被告是否即時認罪等。另外,他又指控方如何表述案情亦是關鍵,例如控方是否輕描淡寫,抑或詳細表述。他指詳細的表述可讓法庭有更多空間去考慮案件的重要性,例如對一些積犯或冥頑不靈犯案者,控方可提供更多資料將事件始末詳細列明,讓法庭掌握更多,以判處合適刑罰。案件編號:KTCC 159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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