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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虐兒罪案急增 社署束手無策

在今年8月中,大角咀揭發懷疑虐斃3個月大男嬰案,近日,深水埗再發生懷疑虐斃5歲男童案,這是今年6月至今發生的第3宗虐斃兒童案;虐兒案件有上升的趨勢,社會福利署卻後知後覺,束手無策,一籌莫展,情況令人擔憂和關注!
據了解,深水埗虐斃兒案的33歲母親,疑產後有情緒問題,有社工跟進;其5歲兒子(死者)是她與現任越南籍男友所生,讀幼稚園幼兒班,患有發展遲緩,情緒暴躁症狀,有社工跟進。但是負責個案的社工,以該悲情家庭的母親不願意會見及接觸為理由,便沒有進行家訪。
繼2021年「童樂居」虐兒案後,為甚麼社工仍「躺平」?如果負責該5歲兒童個案的社工,履行職責,主動關心該兒童,而進行家訪,便會發現該兒童骨瘦如柴,遍體鱗傷,懷疑因長期捱餓及受到虐待,而慘變「人乾」。
若果社工能夠及早發現這宗家庭慘劇,及時提供資源和援助,便可以拯救這個兒童的寶貴生命,避免發生這不幸事件,令人遺憾!令人質疑該負責的社工有失職之嫌和社會福利署現行的處理案件機制有缺失之處。
本港現行法例規定,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便需要負上刑責。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的「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2021年本港有1,367宗虐兒呈報,比2020年升逾45%,今年首季錄得379宗,比去年同期增加36%。施虐者中最多為受害兒童的家長,其次是同學、朋友和陌生人。筆者認為部分虐兒案案情嚴重,而虐兒罪最高刑罰僅囚10年,並不理想,未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檢討機制 追究責任
對於照顧子女,父母須給予更多耐性、關心,父母走入困境時,避免獨自承受,必須向外界求助,當子女反叛及情緒化鬧事時,父母應保持冷靜,盡量以鼓勵和協議方式,取代懲罰。以人為本,生命至上,虐兒案一宗都嫌多,任何兒童都應受到保護。社會福利署需要檢討改善處理案件策略和機制、資源分配、修例,加強員工培訓、宣傳教育,追究失職社工的責任,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為市民謀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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