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披露他人資料 私隱專員公署拘31歲男
【本報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昨日在新界北拘捕一名31歲中國籍男子,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他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規定。被捕人獲准保釋,公署將繼續調查案件。
與投訴人因工作結怨
調查顯示,被捕人士與投訴人曾在一家公司共事,其後因工作結怨,被捕人士最終被公司解僱,其後於去年10月中,將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手提電話號碼、居住屋苑名稱、僱主名稱及投訴人過往事迹等發布到社交媒體平台上。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私隱條例》亦適用於網上世界,市民在網上或社交媒體平台發布或轉載「起底」訊息前要三思,以免觸犯法例。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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