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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員非有效辯護理由 暴動男上訴駁回

陳佐豪上訴失敗,維持暴動罪名成立。 陳佐豪上訴失敗,維持暴動罪名成立。
陳佐豪上訴失敗,維持暴動罪名成立。
【本報訊】2019年8月31日港島區遊行演變成衝突,多人在銅鑼灣被捕,其中一名聲稱在現場擔當義務急救員的男子,在區院被裁定暴動罪成判監4年。他就其定罪提出上訴,力陳原審法官忽略其急救員身份。上訴庭今年7月底開庭聆訊後,昨日駁回其上訴,維持罪成的原判。上訴庭在判詞更表明:「在暴動中充當所謂的急救員,本身不是一項有效的辯護理由。」
本案上訴人陳佐豪(25歲、運輸工人)被裁定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罪成,判囚4年;他另被裁定於同日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被判罰款5,000元。不過他只就暴動罪的定罪提出上訴。
被捕時衣着裝備成有力證據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於判詞指,控方在原審時已表明,所依賴的環境證據之一是上訴人曾逃跑。而原審法官裁斷他逃跑的肇因時亦已指出,是依賴其「身處位置」及「整全防衞裝備」,而裁定他當時是因畏罪逃跑,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是經深思熟慮才作出此事實裁定。
判詞又指即使上訴人當時在現場確是擔當急救員,只要其造意和行為都符合暴動罪的元素,他就是參與了暴動,關鍵是急救的行為,是否可被理解為鼓勵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而且上訴人即使曾有在現場聲稱是急救員,但並非等同其聲稱是屬實。上訴庭認為有強而有力的證據,當中包括上訴人的衣着裝備等,可令法庭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即是上訴人當時有參與暴動。案件編號:CACC 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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