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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咬警判囚 上訴得直撤罪

上訴人韋秋盈(右)獲判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 上訴人韋秋盈(右)獲判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
上訴人韋秋盈(右)獲判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
【本報訊】警方2019年就又一城襲警案到九龍灣一工廈搜查,期間有女子涉在大堂圖阻撓搜查,分別起腳踢和口咬兩名警署警長。涉案女子否認兩項襲警罪,翌年經審訊後被裁定涉及咬警長的一項襲警罪成,判囚兩個月但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邱智立早前經開庭聆訊後,昨頒下判詞,裁定該女子上訴得直,並撤銷其定罪。
本案上訴人韋秋盈(43歲),被控在2019年11月29日,在九龍灣勂興道太平洋貿易中心地下大堂踢一名警署警長,及咬另一名警署警長。她被裁定涉及咬人之罪名成立,至於有關踢警之控罪,則獲原審裁判官裁定罪名不成立。案發當晚,警方帶疑犯到該大廈17樓一單位執行搜查令,因此派員在17樓截查其他出入人士。期間上訴人與其母親沿樓梯步行上17樓被截,於是折回地下。警方其後到地下大堂追截。控方指上訴人在地下吵鬧反抗,作出襲警行為。期間上訴人曾和其中一名警署警長雙雙倒地,上訴人事後驗傷,證實其中一條肋骨有骨折。
閉路電視與控方描述不一
法官於判詞指,反覆審視現場閉路電視片段後,並無發現上訴人如控方所述般,拉跌事主後如踏單車般連環踢事主;事主站起來的過程,亦與事主及其他警方證人的說法不符。片段所見,上訴人的表現與她自辯時稱,因被多名便衣警察查問、因此感驚慌的說法相符。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拒納其說法有偏頗之嫌。因以上原因,法官裁定原審定罪並不穩妥,須予撤銷。法官亦指據警方證人的證供,案發時在場7至8名便衣男警在截查上訴人母女時,並無告訴她們基於甚麼對她們有懷疑,甚至沒有表明警察身份就截查她們,做法明顯不符法律要求。案件編號:HCMA 16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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