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罪成 蔡玉玲上訴候判
【本報訊】香港電台《鏗鏘集》女編導蔡玉玲前年負責拍攝新聞專題期間,被指向運輸署申請進行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她否認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去年4月裁定她兩罪罪名成立,判罰款6,000元。蔡其後向高院原訟庭就定罪提上訴。法官李運騰昨聽取蔡與律政司雙方大律師陳詞後,押後作裁決,料可在3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人蔡玉玲的代表大律師陳詞指,本案的關鍵爭議,是上訴人查冊時,剔選其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是否虛假陳述。原審裁判官把新聞採訪「一刀切」視為不屬與交通運輸事宜有關,其詮釋過於狹窄,且與數十年來傳媒運作背道而馳。大律師強調上訴人懷疑涉案車輛運載武器,與車輛使用有關。對此法官提出例子,假設一輛載着武器的車行駛時越過雙白線或超速,記者去查冊就屬與交通運輸有關;但如該輛武器車沒有違反交通規例,記者便因其查冊不涉交通運輸而被禁止,認為兩者的區別似乎太過人工化。
質疑如何判斷查冊目的
上訴方亦提出,就算假設上訴人沒有理由做查冊,但她真誠相信她有權做,則她是否「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亦有疑問。上訴方認為判斷是否「明知」的標準,應是查冊者是否肯定她做查冊的目的,是與交通運輸無關;律政司一方則強調,查冊者是否作虛假陳述,應由查冊者做查冊的目的去判斷,而不是涉事車輛如何使用,新聞採訪亦不是法例預期下的合法目的。法官對此說法提出疑問,指如控方以此作標準,那麼債權人按高院規則,試圖去運輸署調查其債務人是否持有車輛,亦是與交通運輸無關。律政司一方同意法官此說法。案件編號:HCMA 2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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