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分享僱傭條件 或違競爭例
【本報訊】競爭事務委員會表示,僱主應以僱員薪酬及其他僱傭條件聘請及留住員工,如果僱主之間就僱傭條件訂立協議,或分享與僱傭條件有關,並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相關行為便可能會引起《競爭條例》下「第一行為守則」的競爭問題。
但不少工會或參與員工與僱主之間的僱傭協商,競委會留意到由僱員組織與僱主協商薪金等安排,或可為員工帶來更佳僱傭條件,考慮執法優次後,只要行為旨在改善僱傭條件,包括維持現行待遇,以及僱員組織為真正參與者,該會不擬就僱主們協商展開調查或執法。
與公僕薪趨調查無關
至於政府進行的薪酬趨勢調查收集私營機構僱員數據,並作調整薪金的其一因素,又會否涉及競爭問題,公務員事務局則稱,兩者並無關係。局方表示,薪酬趨勢調查過程中,政府並無就薪酬調整與參與調查的公司達成任何協議、協調做法或決定,調查所得的結果亦並非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建議,因此與《競爭條例》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無關。
競委會同時提醒僱主,要注意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行為,尤其是當僱主團體的成員並非在與僱員組織協商僱傭事宜的情況下,互相分享對僱傭條件的意向或公布薪酬建議,便有可能違反《競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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